案情概要:某快遞公司的登記經營范圍為國內快遞、普通貨物道?路運輸。2013 年 3 月 1 日,快遞公司與案外人韓某簽訂《承包協議》,?約定由韓某承擔公司在太倉市某鎮的速遞市場網絡運營。2019 年 5 月,韓某招用徐某從事其網點區域內的快遞收集、投遞等工作,并根?據徐某派件數量結算薪酬??爝f公司為徐某投保了雇主責任險。2019?年?10 月 17 日,徐某在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。經勞動仲裁,徐某訴至?一審法院,要求確認與快遞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。法院審理后認為,?韓某未經許可,不具備快遞業務經營資質,快遞公司行為屬違法分包。?快遞公司與徐某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,應當根據雙方權利義務實際?履行情況據實認定??爝f公司以雇主身份為徐某購買雇主責任保險, 徐某工號亦由韓某上報快遞公司,并由快遞公司提交總部逐級審核后?發放。徐某符合勞動法適格主體要求,實際接受快遞公司管理并提供?快遞公司經營業務范圍內的勞動,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??爝f公?司通過違法分包方式實現經營業務延伸,規避勞動用工主體責任,其?抗辯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的,不能成立,遂判決確認雙方之間存?在勞動關系??爝f公司不服判決,提起上訴。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終?審判決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爭議焦點:快遞公司與徐某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?
裁判要旨:新就業形態勞動關系,應當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?實際履行情況,綜合考察主體適格性、勞務從屬性、管理實質性等要?素判斷雙方之間是否具備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。用人單位通過違法分?包方式實現經營業務延伸,規避勞動用工主體責任并抗辯雙方之間不?存在勞動關系的,不應支持。
總結:事實優先原則是判斷勞動關系成立與否的重要原則。在新?業態用工領域,平臺要素企業為降低用工成本,規避用工責任,常常?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,因此避免以“意思自治”外觀主義標準審?查,堅持實質性判斷,綜合考查法律關系構成要件與基本特征,才能?作出正確辨識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》《快遞市場管理辦法》?有關規定,經營快遞業務的,應當依法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,取?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;未經許可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。?本案快遞公司一方面未經許可將經營業務分包給不具有用工資質的?案外人韓某,另一方面也通過案外人韓某“隔層”監管徐某勞動,實?現自身經營業務延伸。兩級法院依規作出對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認?定,既有力保障了“快遞小哥”勞動權益,也實質助推了快遞行業規范治理。(作者:廣州律協電子商務與物流業務專業委員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