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調整合伙的法律規范,一是民法總則中有關個人合伙的規定,二是合伙企業法。
合伙企業是指由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體,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兩種類型。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。有限合伙企業則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,前者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,后者則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。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絕大多數采用的是有限合伙企業。
合伙糾紛,簡單說就是在合伙過程中產生的糾紛,包括個人合伙糾紛和合伙企業糾紛。
我們可以處理哪些企業合伙糾紛?
很多人將“合伙”與“入股”混為一談。合伙企業與公司是不同的市場主體,其性質截然不同??墒?,這些法律意義上的區別不是當事人所能辨別的。
合伙份額轉讓糾紛
退貨協議糾紛
入伙協議糾紛
合伙協議解除糾紛
散伙財產分配糾紛
返還入伙財產糾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