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
民事一審裁定書
(2020)津0116民初24979號
原告:張萌,男,1988年10月19日出生,漢族,住天津市東麗區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董彥林,上海錦天城(天津)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趙磊,上海錦天城(天津)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被告:北京淘車科技有限公司,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麗都花園**院**樓東方金融中心****,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8MA01CN2RXP。
法定代表人:王劍煒,執行董事。
被告:好車酷酷二手車經紀(天津)有限公司,住所,住所地天津自貿試驗區(東疆保稅港區道以南,呼倫貝爾路以西銘海中心5號樓-4、10-707(天津東疆商服商務秘書服務有限公司濱海新區分公司托管第167號),實際經營地北京市朝陽區麗都花園5號院1號樓東方金融中心8層,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8MA06A6FP3C。
法定代表人:王劍煒,執行董事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洪園,女,公司法律顧問。
本院經審查認為,原告以購買的車輛存在質量問題無法修復為由,起訴要求二被告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,本案為產品責任糾紛。依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〉的解釋》第二十六條規定,因產品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、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,產品制造地、產品銷售地、服務提供地、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。本案中,均不能依據產品制造地、產品銷售地、服務提供地、侵權行為地確定由本院管轄;雖然好車酷酷二手車經紀(天津)有限公司的注冊地點為天津市濱海新區,但該公司未在此地實地經營,其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可以證實好車酷酷二手車經紀(天津)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地點在北京市朝陽區,且北京淘車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亦在北京市朝陽區,故本院對該案無管轄權,應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管轄。綜上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三十六條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〉的解釋》第二十六條規定,裁定如下:
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處理。
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。
審判員沈旭東
書記員梁悅
2020-11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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